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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36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1:07作者:yzq_admin  点击:

  知识点三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

  (二)起诉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内起诉。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知识点四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二)判决

  1、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有: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职权;○5 滥用职权。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再一定期限内履行。

  (4)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 元至100 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据不直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五 侵权的赔偿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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