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部分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水下文物应如何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国外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大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知识点四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4、将国家禁止处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5、以牟
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6、走私文物;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停业,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化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交文物;4、擅自修缮不可移交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5、擅自在原址重建以全部毁坏的不可移交文物,造成文物破坏;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2、占有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