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一)节能技术进步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1、政府政策引导;2、政府资金扶持。
(二)节能激励措施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知识点三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部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