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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16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0:51作者:yzq_admin  点击:

  知识点五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的特征

  赔偿损失具有的特征包括: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主;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三)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结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四)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五)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和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六)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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