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立法活动的高法律依据,具有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由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知识点三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
(一)建设法
建设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发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真实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和民事商事义务;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