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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重点:法的效力层级
发布时间:2016-08-22 17:00:38作者:admin  点击:

  2016一建法规重点:法的效力层级

  一、由多个权力部门共同制定的法律体系,必定会存在解释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对法律层级的理解,需要掌握四条基本原则:

  1.宪法至上;任何法律与宪法不一致,应以宪法为准,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按照法律的分类,七类法律形式均以高阶法律为终解释。

  3.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针对性强的法律解释权高于普遍适用的法律。

  4.新法优于旧法;新旧法律不一致时,以新法律为终解释法。

  二、超出以上判断范围(例如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殊法),裁断原则如下:

  1.法律范围内不一致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来裁断;

  2.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范围内不一致时,提请国务院裁断;

  3.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或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认为不使用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为高解释法;反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断终解释法。

  三、法律的制定机关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以及下属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另一类是国务院以及下属行政权力机关。两类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时,先由国务院裁断,使用非自身制定法律,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如果裁断使用自身制定法律,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来裁断。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五、备案与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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