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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1:46作者:yzq_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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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

  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入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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