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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30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1:03作者:yzq_admin  点击:

        太奇教育整理“二级建造师备考加油站法规及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为了大家二建考试做好准备,如有疑问请点击在线咨询或者拨打全国免费电话:400-8018-618


  知识点一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知识点二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知识点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表和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出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6、验收资料归档。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建立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注不符合要求的;(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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